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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檢署的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著作權、商標等如前述)不起訴處分處分書,告訴權人不服,要聲請再議,應向何單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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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1-04-27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1
資料點閱次數:4353
回答: 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再議方式並無不同,即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253條、第253條之1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惟就各地檢署而言,其上級法院檢察署,為智慧財產分署,至於告訴人聲請再議仍向原檢察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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