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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曾經在檢察署偵查的案件向檢察署或檢察官陳情時,會不會石落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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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1-04-27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1
資料點閱次數:3502
回答: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1點、第14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2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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