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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亂外患罪之被告不起訴、無罪或已入監服刑,如何請求發還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1
  • 資料點閱次數:2577
回答: 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保證金如未沒收,繳款人不待聲請逕行發還,保證金在臺灣高等法院繳納者,本署會函請該院發還,並副知繳款人。若繳款人已死亡者,會發還其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者,得委任1人受領,由其提出聲請書狀、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委任書、發還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等件,至原繳納保證金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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