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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緩起訴處分所定限期內,將檢察官諭知履行事項之悔過書寄達地檢署,會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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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1-04-27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1
資料點閱次數:3018
回答: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違背緩起訴處分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悔過書如果是緩起訴處分所定應履行或遵守之事項,若沒有將悔過書於履行期限寄達原處分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不過在具體個案,還是要由承辦檢官依照卷證來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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