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4.12.02》本署起訴首件法人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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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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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起訴首件法人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本署)於日前起訴任職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威力公司)之被告陳O銘及任職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公司)之吳OO與戈OO等3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竊取台積公司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認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3條之1,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另依職權簽分東京威力公司,是否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等之法人刑事責任,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查證後,認東京威力公司涉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等法人刑責共計4罪,於今(2)日偵查終結,向法院追加起訴,分別求處罰金新臺幣(下同)四千萬元、八百萬元、四千萬元、四千萬元,並請定應執行刑一億二千萬元。
本署檢察官經訊問被告陳O銘與東京威力公司相關員工,復比對全案事證以及東京威力公司提出之答辯資料,認東京威力公司依法對被告陳O銘負有監督責任,但東京威力公司除內部規範訂有一般性、警告性之規定外,欠缺踐行具體防範管理措施之事證,故認未盡力為防止行為,應負上揭法律規定之法人刑事責任。
本署為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守護臺灣經濟命脈,將持續與產業界共同維護國家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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