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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5.01.05》本署溯源查獲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依法再行追加起訴。(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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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溯源查獲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依法再行追加起訴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本署)於日前偵辦前案過程中,發覺被告陳○銘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公司)另名員工陳○○亦另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擅自重製台積公司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被告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威力公司)另名員工盧○○亦涉有湮滅刑事證據罪嫌。本署爰於今(5)日,向法院對被告陳○銘、陳○○、盧○○及東京威力公司依法追加起訴,並分別求取被告陳○銘有期徒刑7年、被告陳○○有期徒刑88月,被告盧○○有期徒刑1年,及對被告東京威力公司求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

本署檢察官於前案偵辦中,為釐清東京威力公司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後段所稱「盡力為防止行為」之要件,經查發覺該公司雲端硬碟內,尚存有台積公司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次19,即「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等營業秘密資料。本署遂於1141110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約詢、訊問被告陳○○,於同(10)日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陳OO並禁止通信接見獲准。

被告陳○銘於偵查中,經提示相關事證後即主動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被告陳○○,因而得以順利查獲,爰求處有期徒刑7年;如審理中法院認其符合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並請依法減輕其刑。被告陳○○犯後迄今未完全坦認犯行,態度欠佳,爰予求處有期徒刑88月。被告盧○○於知悉被告陳○銘遭台積公司發覺犯行後,為圖卸責,刪除被告陳○銘上傳之相關檔案,即本案之犯罪證據,足認其有妨害刑事案件調查之犯行,且犯後仍否認犯行,爰求處有期徒刑1年。至被告東京威力公司於本案查證過程中,均能依檢察官要求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對於釐清案情尚有助益,爰依法求處罰金2,500萬元。

本署為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對於此類案件,秉持「詳查細查、勿枉勿縱」之態度,凡有可疑即持續溯源釐清,以守護臺灣經濟命脈與全民福祉;並呼籲各界對於所取得之同業或客戶營運資料,務必遵循相關法令,確保來源合法性,並確實督導員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共同守護臺灣產業發展前景,避免因一時不慎而承擔信譽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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